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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强:辞退已超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6-01-20 38537

     我公司有两个员工,在公司已经干了十几年了,达到退休年龄后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仍一直在公司干,现在已经63岁了,最近公司精简人员,准备辞退这二名员工,听说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吗?


     如果该两名员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再返聘回来工作,这情形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无须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因贵公司并未为该两名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该两名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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