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参与可行性研究及评估的相关人员。
第3条 投资管理部投资主管应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
第4条 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5条 总经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6条 由投资审查委员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7条 总经理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8条 总经理、投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查的项目
1.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3.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4.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第9条 本制度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