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理性选择”,就要首先对“理性”这个概念作一番阐释。“理性”一词亦为舶来品,在西方哲学语境中有着丰富多变的涵义,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斯多葛学派、柏拉图到尼采、康德、黑格尔等都对“理性”有深刻而不同的洞见,可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里所要探讨的“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因此,要谈这个“理性”,定绕不开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理论中,韦伯代表的“理解社会学”路线与迪尔凯姆代表的“实证社会学”路线是两大主要流派,体现在方法论上则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峙。韦伯对社会学曾下定义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学科,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出因果解释。”由此观之,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行动上面。韦伯区分了四种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①目的合理性行动(也称工具合理性行动);②价值合理性行动;③情感的行动;④传统的行动。从合理性角度看来,韦伯认为,只有前两种类型的行动,即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行动才属于合理的社会行动。而“理性选择理论”所考察的个体行为其实主要对应于韦伯的“工具合理性行动”,尽管后来理性选择范式经过修正与扩充后也将“价值合理性行动”包含在内。同时,理性选择范式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著作中的一个基本假设一“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
综上述,“理性选择理论”所讲的“理性”就是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问的联系的工具性理性。一般认为,理性选择范式的基本理论假设包括:①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②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③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④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可简单概括为理性人目标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理性选择理论的提出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与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理性)还是被感情和无意识的欲望所支配(非理性)。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内的不同理论的分野主要源于对行为的不同假设。格雷鲁维特(Granovetter,M. )认为经济学与社会学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为何作出选择,后者强调人们为何不作出选择。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对人的行动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亚当·斯密认为人的理性在于他在各项利益的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个人利益最大化是通过交易实现的。人们在追逐自我利益的过程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使整个社会富裕起来。
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理性人的假定。他们对人的行为的假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体的行动决定是合乎理性的(指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完全信息假定);以及个体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利润或效用最大化假定)。
格雷鲁维特认为主流社会学强调宏观社会结构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性作用的分析典范占据支配地位。社会学侧重于解释人们为什么不作出选择。在社会学中,非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一直处于边缘的地位。但是近二、三十年来,理性选择模式有逐步兴盛的迹象。六十年代兴起的社会交换理论相当大程度上认同理性选择理论的前题。一些学者开始以理性选择理论研究社会生活领域。例如奥尔森(01son. M)用于分析集体行动。贝克尔(Becker,G.S.)用于分析政治和法律、犯罪与惩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社会现象。科尔曼(Coleman,J.)以理性选择理论为立足点,发展出新的社会行动理论,成为社会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
理性选择理论是建立在下列前提上的:第一,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第二,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第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第四,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选择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理性选择理论受到的批判
理性选择流派自从斯密“经济人”假设的提出开始,就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判与质疑。应该说,“理性选择理论”是一个解释人类行为的精致的理想模型,但是正是这样一种理想状态在越来越受到现实生活的严峻挑战,因此“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也不断被社会理论家们所修正与完善,以尽可能地逼近实际生活。批评主要来自新古典经济学家、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修正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拓展,相应地,“经济人”扩充到“社会人”。工具理性强调在行动与目的之间完全基于个人最大化利益所采取的手段,而事实上,人都是有情感、责任感、有信仰的社会人,故很多情况下,个体完全可能会采取遵循着戒命或要求的引导而不顾及行动后果的价值合理性行动。因此,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在许多情况下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社会人”假设开始浮出水面。其实,马斯洛关于人类需要的“五层次”学说早就成为了“社会人”假设的一个最好注脚。在政治学研究中,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认为,要用“社会人”代替“经济人”,因为政治人与经济人有很大的区别,要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正像韦伯所说的“政治作为一种职业”,是出于义务与道德的要求,并非全为自利。
2.用“有限理性”替代“完全理性”,“满意准则”取代“最大化”假设。最大化假设把人看成是完全理性的,人具备找到实现目标的所有备选方案之能力,并通过预见方案的实施后果而衡量作出最优选择。因为事实上,人们面临的是个不确定的、复杂的环境,信息不可能完全,再加上人的计算能力与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阿罗提出用“有限理性”替代“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西蒙则认为人们行动中并非寻求“最大”或“最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寻求“满意”,遂主张以有限理性的管理人代替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两者的差别在于:经济人企求找到最锋利的针,即寻求最优,从可为他所用的一切备选方案当中,择其最优者。经济人的堂弟——管理人找到足可以缝衣服的针就满足了,即寻求满意,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行动程序。
3.修正了将制度与文化当作理性选择的外在变量的立场,把制度与文化作为一种内在变量来纳入到对个体行动的分析中来。新古典经济学,以个人的偏好和目的作为研究的起点,而且认为个人的偏好是一成不变的,断言“口味这东西是不能讨论的”。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这种立场,新制度经济学派给予猛烈的批评,指出他们拒绝考察与个人偏好、意图的形成过程有关的制度的或其它力量的作用,个人成了内在的,而且常常是偏好和信念的囚犯,批评他们极不愿意回答什么原因导致目的的产生,当被追问目的何来时,往往求助于心理学的解释,而那些心理学的解释又是非历史性的。霍奇逊指出制度和文化极为重要,它们在影响和形成目的本身方面确实起作用。诸如制度结构和常规、社会规范和文化不仅影响行为,而且也影响对世界的看法以及追求的目标。
4.应从行动者立场而非从外部立场来判断行为是否为理性选择。针对人们对个体行动合理性的怀疑,科尔曼答复道“如果社会理论的目标是解释以个人行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活动,理解个人行动便意味着寻找其隐藏在行动内部的各种动机。因此,解释社会组织的活动时,必须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动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这样,很多从外部人看来非理性或无理性的个体行动,都可以用理性选择理论来加以解释,意味着极大地拓宽了理性选择范式的解释边界。经过一番修正与扩充,热衷于理性选择范式的理性选择理论家们越来越老练地把这种理论模型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从作礼拜与婚姻到吸毒与自杀(罗德尼·斯达克,2004;Arrow,1951;Down,1957;Olson,1965;Becker,1976),概莫能外。但吊诡之处在于,本来以“经济人”为核心的理性选择理论,经过新古典经济学家、新制度主义学派、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等修正与补充,原本精致小巧的一枚小剑,如今变成一把硕大厚重的大刀,看似威力无比,实则锋芒全无。经过不断修正补充后的理性选择理论其实已经偏离了其原来的理论核心(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并在这个偏离的轨道上越走越远,毋宁变成了另外一种恐怕难以称之为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论了。理性选择理论所遭遇的困境因此而愈发凸现,有必要对理性选择范式进行一番深刻的反思。
社会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是什么?科尔曼和费雷诺认为把握这个问题的一个相对直接的办法是首先列出三种许多人都认可的衡量什么是令人满意的社会学理论的尺度:
1.理论解释的是社会系统(大或小)的行为,而不是个体的行为。
2.要求依据系统中行动者的行为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这意味着:a.要有社会系统行为层次和个体行动者行为层次之间转换的理论,即要解决通常称为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b.要有关于个体行动的动机的心理学理论或模型。
科尔曼和费雷诺认为目前没有理论能同时满足上述尺度的要求。不同的理论传统各有缺失。满足尺度1,但是忽略了尺度2a和2b 的理论可称为整体论。功能论便是其中的典型。另一类理论满足尺度1和2b,但是忽略2a的理论,以个体相似行为或倾向来解释系统行为,微观——宏观的转换被假设为是通过行为的简单加总而实现的。理性选择理论与前两类理论不同。它甚少考虑尺度2b,即个体行动的动机的心理学理论或模型。构成理性选择理论的不是个体心理,而是符合尺度2a的理论要素,即微观个体行动层次与宏观系统行为层次之间的转换。最显著的例子是将宏观层次描述为制度结构,微观层次则是在这个结构中的行动者的行为。
他们以理性选择理论研究搭便车现象来说明心理学的观点在理性选择理论中只扮演次要角色。搭便车现象与个体心理无关,它指涉的是一种会导致“理性的”的行动的激励结构。理性选择理论建构的是一种关于制度结构如何产生系统行为的理论的策略。这种策略力图处理微观与宏观之间的连接的问题。
科尔曼与费雷诺认为大部分从事行动层次研究的社会理论家都运用理性选择的方法。他们多数的理论都建立在行动者的行动是“合理”或“或理解”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理论与这些理论的差别在于将最大化原则运用于所有问题上。此外,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目标不是理解一种特别的行动在行动者看来为何是合理的,而是展示对行动者而言是合理或理性的行动如何能结合起来产生社会后果。这些后果有时是行动者预期的,有时则是预料之外的;有时对社会而言是最优的,有时则否。正是最后一个方面彰显了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论的差别。功能论者预设社会系统层次的最优化、有效率或均衡,然后展示各种制度如何为社会的最优化作出贡献。
科尔曼强调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不是解释个人行为,但是如果要充分了解系统行动,则应以系统层次之下的个人层次的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他称自己的理论是个人层次的行动理论。个人行动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有目的行动。有目的行动则可以用合理性来说明。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基础,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达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
科尔曼在对社会规范的分析中,清楚地体现了他上述的理论立场,他指出许多社会学把社会规范作为既定条件,以之研究规范指导下的个人行为或社会系统行为。帕森斯学派便是著名的代表。这个学派认为规范是行动原则的基础,其作用与理性选择理论中最大限度获取效益这一概念相当。上述行动原则,即“个人根据社会规范行动”,把规范的研究作为宏观水平上的理论任务。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人利益是既定的,因而以解释社会系统的活动为理论的目标。可是正统理论都认为社会规范是既定的,把解释个人行为作为理论目标。
科尔曼不同意认为规范的概念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的立场。他拒绝将规范作为既定的条件,但是研究规范如何产生并且在行动者之间怎样维持。社会规范按下列途径进入他的理论:规范指明人们什么样的行动是合乎体统或正确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创造并维持规范的人认为,如果规范为成员所遵守,他们将获益,如果人们违背规范,他们将受伤害。规范蕴含利益。因此,社会需要规范的条件是行动对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具有同类性质的外部影响,但以控制此种行动的权利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难以建立,接受外在影响的任何个人无法在争取控制权的交换中获益。规范蕴含的利益不能形成规范,也不能确保规范必然形成;但是,利益为规范提供了基础,即接受外在影响的人们产生了对规范的需求。
在对社会规范的分析中,科尔曼还将对规范的讨论与社会理论的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结合起来。他认为社会理论涉及三个组成部分:宏观至微观的转变,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和微观至宏观的转变。规范是宏观层次的产物。它的基础是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在特定条件下,规范通过微观至宏观的转变得以实现。规范一旦出现,便可引导个人的行动,从而决定个人所得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规范的出现是典型的微观至宏观的转变。尽管规范属于系统水平,但是它来自个人行动。规范形成后,进一步影响个人行动,其途径是掌握规范的人实施赏罚以及人们的行动与规范保持一致。规范这种自微观水平开始,又以微观水平终结的过程可以表示为: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到与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相比,科尔曼的理论不但较为精致和系统,而且兼容了社会学重视规范的传统。可以将科尔曼为首的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归纳为,以宏观的社会系统行为作为研究的目标,以微观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以合理性说明有目的行动。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基础,行动者的行动原则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通过研究个人的行动的结合如何产生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如何孕育社会系统行为,实现微观——宏观的连接。
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策略
阿罗和西蒙等人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使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较为贴近现实生活。帕累托、韦伯和诺思等人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多样性,表明虽然在现代生活中理性行为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人的行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用理性主义的行为观去研究所有的人类行为是不合适的。科尔曼和霍奇逊等人提醒我们必须关注制度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不要把个人偏好和目的作为一成不变的外生变量。科尔曼将社会学强调制度结构的传统植入理性选择理论,将此理论精致化和系统化,并试图借此理论解决社会理论中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理性选择理论并非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解释所有的社会行为。理性假设的有效范围是有限的。
有鉴于此,泰勒(Taylor,M.)提出了狭义理性选择的概念,试图为理性选择理论寻找一块合适的园地。他的理论前提是:
1.理性行动是根据既定信仰达到既定目标的工具性行动;2.行动者是利己主义的; 3.诱因的等级序列是有限的。
泰勒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运用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有效的:
1.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即不是多到无从选择,也不是少到无可选择;2.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3.行动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4.有人曾在类似情境下作出选择,有前车之鉴。
社会科学理论是在不同的理论立场的争论之中发展的。几乎每一种理论立场都有它的长处和弱点。我们不能因为某种理论立场存在解释死角就置之不理。明智的做法可能是在充分认识它的偏闭,尤其是认真对待它的宿敌的批评的前提下,为它寻找一块合适的园地。
首先,接受对传统的理性假设的的批评:
1.改变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以管理人代替经济人,以寻求满意代替寻求最优,使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与现实生活较为接近。
2.承认人的行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注意区分人的行为中的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只把理性行为纳入理性分析的范围。
3.关注制度文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将个人的偏好和目的作为受制度和文化影响的内生变量,将之纳入研究的范畴。
其次,参考泰勒的狭义理性选择的概念,将理性选择理论“狭义化”或者说“条件化”,清楚和具体地列举理性选择理论可发挥解释效力的条件和时空,例如泰勒所说的,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有前车之鉴。在满足条件时才运用理性选择理论。
再次,正确处理制度与个人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
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对个人理性行动选择的研究的目标不是为了刻划个人自私的心理,而是为了考察何种制度会使追求利益的个人有搭便车的机会,或者说何种制度可以减少个人搭便车的机会,使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通过研究个人行动选择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怎样通过行动权力的交换产生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如何孕育社会系统行为。
3.将既定制度结构视为个人行动选择的边界。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动空间和备选条件,个人选择的分析必须以对制度的把握和理解为前提。
上述立场可以使理性选择理论更接近现实社会,更具有解释效力。同时也有助于将源于经济学,强调个人选择的理性选择理论引入强调制度约制的社会学,使之“社会学化”。此外,还可以为处理社会学方法论中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矛盾;微观与宏观或者行动与结构的连接闯出一条新路。
1.“目的论”与“同义反复”的陷阱。
“目的论”是指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社会现象时,所选择的材料、视角、解释路径等都围绕理性选择来解释。理性选择理论家往往把适合于他们理论的偏好与信念赋予所研究的对象,甚至乐于将表面看来不合理性的社会实践努力论证为实际上是契合理性选择范式的。针对解释实际生活中的“利他”行为,而考虑到理性选择的“利己”出发点时,阿贝尔曾指出“理性选择理论家在诉诸这类情感始终非常谨慎,在面对外表上的虑他(利他)时,往往会去寻求隐藏的虑己(利己)”。叭‘同义反复”是指人们在判断一种实现自身利益的个体行动时,由于利益没有自主的指示,必须依靠行动过程来说明何为利益最大化,即不得不把行动说成是自己说明了自己。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理性选择理论似乎可以对一切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譬如一个人可以眼睁睁看着歹徒抢劫而不为所动,这当然是一种理性选择;一个人恰巧遇见有人落水而奋不顾身地营救,这也可以是一种理性选择;不发达国家掠夺性开采自然资源,大力发展本国工业,这是一种理性选择;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滥用自然资源,宁愿高价从国际市场购买,以保持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当然是一种理性选择。表面看来,理性选择理论能够解释的人类行动与社会现象越来越广泛,实际上暗示着理性选择理论的活力或生命力在降低,正因为如此,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对理论进行修正补充。
2.方法论的悖论。
“理性选择理论”走的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路线,本来是不折不扣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但既便在纯粹的经济领域,即使是严格按理性选择理论建立起来的复杂经济学模型,在解释多个自变量对某个因变量的影响程度时,事实上总存在一个既有变量无法解释的“残差”。这表明,即使是在经济领域,“不确定性”是无法排除的幽灵,而一些非理性或理性之外的因素也会产生常规的影响。相比之下,社会学比经济学更关注理性的有限性和个体行动受文化、制度因素的制约性。这意味着,欲对复杂的个体行动作合理性阐释,除了从个体内部作出说明外,还不得不将个体定位于外部文化、制度的框架之上。这样实则违反了理性选择范式所坚持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因为这等于承认了社会结构的地位更高,先在并独立于个体的意图。这样,理性选择范式照样摆脱不了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宏观结构与个体行动的“二元对立”老问题,方法论上的悖论迫使社会学家们一直在努力弥合两者之间的鸿沟,我们可以在科尔曼的《社会理论的基础》中看到这种不懈的努力。然而,不容乐观的是,由于人类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个体行动的灵活多变,使得要打通个体与集体、宏观与微观之间关联的路途还十分遥远。
3.解释效力的质疑。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质疑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效力:一方面,并非如有人称赞理性选择范式在确立基本假设上所采用的“奥卡姆剃刀”的方式,把多余的问题全部去除,使假设简单明了,从而保证了整个范式解释的清晰和系统,避免了通常因为过大的理论雄心而希望面面俱到所导致的理论的内在矛盾,现在的问题却是对“理性选择理论”过多的修修补补,导致前面所提及的“目的论”与“同义反复”的陷阱和方法论的悖论,反而大大降低了理性选择范式的解释力度。甚至我们可以看到分析同一对象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面对理性化的搭便车者,奥尔森、阿罗等人都主张,提供公共物品的惟一途径就是采取(仁慈的)专制。而尼斯卡宁和唐斯则主张,政客和官僚的最大化行为妨碍了公共物品的最优分配。但每一种立场都同样是从一种利益最大化理性的假设推论出来的。 另一方面,当把产生于“个体主义”西方文化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应用到异质于西方文化传统(譬如对于以“集体主义”为主导东方文化传统)中的社会现象时,“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度多少令人怀疑。勿庸置疑,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浸淫下的中国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取向自有不同于西方的特异之处。中国已有学者通过研究指出“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的取向始终是和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利益分配、血缘关系等四个因素联系在一起的”。 或许,对于中国的许多社会现象,采用面子与人情的解释模式比直接套用“理性选择理论”来得妥帖、有效。理性选择范式具有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价值推向普遍主义的危险倾向,忽视甚至无视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早已为人所诟病。正如查默斯·约翰逊对美国政治学界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泛滥所做的批评那样,“在文化概念上理性选择理论完全是幼稚可笑的;与其说它超越了文化,不如说它仅仅反映了美国文化中的特有的地方偏狭主义(Parochialisms)以及像戴达卢思杂志(Daedalus)所说的‘美国的学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