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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鹏:股权众筹平台未来将分为两大类
2016-01-20 9513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众筹,加大监管力度,证监会于8月7日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究竟该如何看待越来越频出的监管政策,面对不断落下的监管条例,平台该如何应对?

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证监会等十部委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关于股权众筹融资,该《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标志着广东省率先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该《工作方案》规定了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试点安排、鼓励开展的众筹模式、禁止从事的行为、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股权众筹试点工作较为细化的规定,但是未就投资者的资质、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2015年7月24日,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时明确将《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区分开来。而证券业协会在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则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

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布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2015年8月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权众筹,加大监管力度,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发行股权活动。

从上述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来看,在《指导意见》鼓励股权众筹融资的前提下,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各地政府希望先试点、再根据实际情况出规范细则,“先上车,后买票”。地方政府比较重视股权众筹融资对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和实意,但对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规范股权众筹并没有清楚的概念和思路


而证监会作为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其强调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主导权。从其监管思路来看,证监会将互联网股权众筹分为两类:

第一类

(公开)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证监会认为,这类股权众筹才属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由于该类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对于该类股权众筹平台,证监会可能会采取牌照管理的模式,据说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类

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证监会认为这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过一个《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体现了对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思路。而证券业协会在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也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监会批准的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牌照,则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股权众筹的平台将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有关规定和路径进行监管,私募股权众筹需要进行备案。

由此看来,是否获得证监会的牌照将决定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网站规则,面对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股权众筹平台,你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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